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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暂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2007年07月23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2007年7月19日下午3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关注交强险费率浮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有网友问:交强险费率能否由根据机动车的事故情况浮动改为根据驾驶人的事故情况浮动?正式公布稿中,为什么交强险费率仅仅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不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郭左践]与车挂钩,首先这是法律规定的。就是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就是机动车是挂钩主体。保险公司制定的时候要执行法律。即使把人的因素考虑进来,即使是不同的人驾驶同一辆车,就是人的违章因素考虑进来,也只能通过作用到车上才能够体现。比如我和我的一个好朋友,这个车是我的,我借给他开了,他由于没有安全驾驶或者违章,或者操作习惯不好,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有违法行为,发生的赔案是针对这个车的,是体现在这个车上的,将来续保保单的时候,保险公司要对这个车的费率上浮,那我就要交这个钱。即使和人挂钩,最终体现到费率上都是归集到车上。

  为什么不与违章挂钩呢?道交法出台以后统一都叫违法行为。目前暂时不在全国统一实行跟违法行为挂钩,并不是将来就不实行。这也是立足于国情,立足于实际,因为和交通事故挂钩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数据,以赔案为基础。保险公司具有第一手的赔案资料,只要系统上都给整合起来,这个就可以实行。跟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涉及到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的共享,这些工作量是很大的,我们去年和公安部着手做了一系列工作,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进展。因为中国面积非常大,各省的进展情况不一样,刚才谈到已经有八个省市实现了信息平台,全国毕竟不是一个进度,如果在全国一刀切实行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那在实行效果上可能也不到位。同时考虑到我们国家在实践当中,社会公众提到了很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理解也有不同的意见,所以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意见,也考虑到实行的效果,所以暂行不在全国统一实行,有条件的地方先试行。我们现在刚起步,是一个新制度,要社会公众逐步理解,逐步逐步完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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