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或A、B)驾驶证,或虽然持有其它准驾车型但年满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应当每年提交一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时间为每年的初次领证日期后十五日内。提交地点:市区驾驶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389号)或观山驾驶员考验场;各市(县)驾驶人在各市(县)车管所提交。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A1、A2、A3、B1、B2(或A、B)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但是据市公安车管部门统计,截止目前为止,全市共有7242名驾驶人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达到注销驾驶证标准。公安车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在2007年9月30日前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请核对一下您的驾驶证,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如属于上述情况,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请抓紧在2007年9月30日前到观山考验场提交相关手续,咨询电话66716886转25364或25387,或到苏州交警(www.szjj.net.cn)网上查询相关逾期信息。以免驾驶证被注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